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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境侵權侵犯的法益往往涉及私人權益和社會公益,權益性質的不同決定二者適用的保護方法、救濟途徑存在較大差異。目前環境私益的保護機制已經較為完善,但對于環境公益的保護與救濟卻相對缺乏??v觀世界各國,對于環境公益的救濟大多采取二元規制制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了彌補我國在這一方面的立法空白,我國也在不斷進行探索,建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從2015年試點改革到2018年全國試行再到如今納入民法體系,雖然經過一定的改進與完善、具有一定的實踐基礎,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仍然存在著許多影響制度運行效果的內在制度矛盾問題、外在體系協調問題,本文將從侵權責任 “原權利——救濟權”的邏輯作為切入點,嘗試剖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嘗試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或者建議。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侵權責任;原權利;救濟權
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2 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中的侵權責任邏輯4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原權利分析6 (一)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說7 (二)公共信托理論7 (三)環境權理論8 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救濟權競合分析8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的競合9 (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環境公益訴訟實體請求權的競合9 五、基于“原權利——救濟權”邏輯提出完善建議11 (一)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原權利的定位與性質11 (二)細化法律規定化解救濟權競合問題12 結語 13 參考文獻14 致謝 |